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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域名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日期:2018/7/17 / 浏览量:2210

2014年9月,有媒体报道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之子王思聪以6000万元的价格购入域名wanda.com,引发民众热议。事实上,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家互联网大鳄花费巨资购入相关域名,如2014年4月22日,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以2200万元的价格购入域名mi.com,2014年5月21日,锤子手机创始人罗永浩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域名t.tt。这一系列购买域名的行为,让域名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域名的概念及价值


(一)域名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是指与互联网协议地址想对应,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设备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域名根据级别不同,可分为一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一级域名一般指国家域名或地区域名,比如.cn代表中国,.hk代表香港。二级域名一般指网站主体的属性,比如com代表商业机构,.gov代表政府机构。三级域名一般指网站主体的特有名称,用来区别于其他域名,比如前文所提到wanda、mi、t。


(二)域名的价值。(1)定位价值。在互联网中,每台计算机都有独有的IP地址,用来接收数据信息。IP地址一般由4个小于256的数字组成,数字之间用小圆点相分隔。这些数字组合没有规律性,人们在使用时不容易记住。因而人们为了方便使用,创造了域名。域名是IP地址的外部代码,人们只要在计算机中输入域名,就可以通过DNS服务器定位特定的IP地址。这种定位技术一般较为稳定,而且不易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可以自行恢复。(2)识别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许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平台,用来销售商品,宣传企业。这些企业在申请域名时,往往直接使用本企业名称或者商品品牌的拼音组合,如wanda即万达。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网民在输入域名时,加深对域名中所出现的企业名称或商品品牌的印象,从而提高企业或商品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好地避免“搭便车”现场的发生,即某小企业故意使用某大企业的名称作为三级域名,造成网民错误识别,错误购买。域名的这种识别价值,也使其成为企业或商品在网络世界的第二张名片。(3)经济价值。正因为域名具有前面两种价值(定位价值和识别价值),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对域名的使用和保护。进而产生了一些相关机构,来帮助企业申请域名以及后续的维护,甚至还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域名交易平台,其背后带来的经济价值不容小觑。2010年,日本乐天公司花2.5亿美元收购美国电子商务网站buy.com,主要就是看中域名buy.com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也正因为巨大经济价值的存在,域名被恶意抢注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建立完善的域名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二、域名的法律性质


(一)名称。因为许多域名都使用了企业名称作为三级域名,所以有学者就认为域名即名称。事实上,域名与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仅仅是文字外观上的联系,而非法律性质上的联系,如某企业申请注册域名apple.com,该企业可能是生产、销售电脑的苹果公司,也可能是其他种植、销售水果的苹果公司。这种不具有专用性的文字,一般可以成为域名,但不能成为名称。2009年,开心网状告千橡网络公司,认为千橡网络公司所使用的域名kaixin001.com侵犯了自己所使用的域名kaixin.com。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千橡网络公司使用的域名kaixin001.com不侵犯开心网的域名kaixin.com,真正造成网民误会的不是域名,而是网站的名称“开心网”及其网站的装潢设计。


(二)商标。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之所以有学者把域名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商标,是因为两者都具有识别性。但是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第一,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商标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而域名只能是文字。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识别,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而域名虽然也有识别性,但主要目的仍然是定位性。


(三)新型的智力成果。本文比较赞同的是域名作为新型的智力成果而存在。一方面,域名具有智力成果的基本特征:1.域名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为了使域名既具有专有性,又有一定的识别性,申请人需要投入一定的智力劳动来设计符合上述两性的域名。2.域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域名作为IP地址的外部代码,不具有物质形态。同时,域名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受到人们关注和保护。3.域名具有专有性。某一域名一旦被注册,其他人就无法再申请与之相同的域名,这种专有性既体现在一国范围内,也体现在全世界范围内。


另一方面,域名又不同于传统的智力成果。1.保护期限不同。传统的智力成果一般都有保护期限,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30年。域名一旦取得,便受到无期限的保护。2.保护区域不同。传统的智力成果一般在本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如我国国内的一些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往往很难得到救济。域名不仅在本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


三、域名的保护


(一)域名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域名作为新型的智力成果,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只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出台了几部部门规章。如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006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这些部门规章彼此之间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域名。


(1)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申请注册域名采取了严格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这一规定不符合当前域名快速发展的需要。(2)域名转让的规定不统一。《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注销,但不得转让或买卖。”这一规定完全限制了域名经济价值在流转中的体现。随后虽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做了调整,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交易,但是缺乏域名转让的具体操作性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域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对域名纠纷的案由采用了回避的态度。


(二)域名保护的完善。(1)制定专门的保护。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月底,中国国家一级域名.cn注册总量突破7336000个,稳居全球第二。域名与作品、商标、专利一同成为智力成果,理应受到平等地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该法律与《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应处于同一效力位阶,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体系。


(2)明确域名的权利内容。1)积极权利域名一旦被注册,权利人就会具有以下积极权利:①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域名的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以何种方式来使用该域名。使用方式主要包括通过DNS系统将域名与IP地址相联系,或者利用域名进行网上或者网下的商业宣传。同时,域名的权利人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域名,获取利益。由于域名具有专有性,这种许可使用应当为独占许可,即在许可期限内,权利人本人也不再使用该域名。②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域名的权利人有权将域名转让给他人。当前,在我国域名买卖非常活跃。在最大的电商平台“淘宝”上输入域名转让,就会显示上万条交易信息,价格从十元到一万元不等。③变更权和注销权。变更权是指域名的权利人有权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域名或者其他事项;注销权是指域名的权利人依照一定的程序终止域名的使用。根据注销原因和方式不同,注销可以分为主动注销和被动注销。前者指域名权利人因为自身原因,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使用;后者指管理机构在域名权利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职权作出终止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变更权和注销权均作出了规定。2)消极权利。所谓的消极权利,是指域名的权利人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主要是指禁止他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域名具有一定的识别性,一些投机分子便趁机将一些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用于标识自己(A)的产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判断,认为该产品或服务是知名域名所对应的企业(B)所提供。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不仅给域名权利人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而且也破坏了域名的使用秩序。


消极权利不包括禁止他人注册近似的域名。当前各国并不反对使用近似的域名,因为近似的域名定位的是不同的IP地址。一个已经注册的域名,可以通过调整一级域名或二级域名,而产生新的域名。比如在中国家喻户晓的taobao.com.cn,可以调整为taobao.com.hk、taobao.gov.cn。这种近似注册,并不会影响taobao.com.cn定位功能的实现。


(3)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1)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目前,域名纠纷主要依靠诉讼方式来解决。由于域名案件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还涉及网络技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  ,经历繁琐、漫长的诉讼过程。在这种背景下,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可以很好地体现专业性。该机构可以采用专家组模式,由法律专家、网络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接受权利人的投诉,作出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的裁决,如果权利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2)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在ND纳米厂诉双菱网络公司玉门侵权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212元及律师费1000元。经济损失3212元主要是指域名注册费和公证费。这种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待商榷。因为一个域名从设计到申请注册,再到使用,权利人需要投入巨大的金钱,注册费和公证费只是其中最基本的。反之,一个域名由于权利人精心维护被广泛知晓,成为知名域名,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价值也是巨大的。域名一旦被侵害,在计算权利人经济损失时,既要考虑他在此之前的投入,也要考虑他在此之后丧失的利益,前者比较容易计算,后者比较难以计算。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即使域名持有人无法证明自己由于侵权或者违约行为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其仍然可选择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在一定数额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具体数额应该是一个幅度范围,允许法院结合案情自由裁量。